重慶市電動轎車充電基礎設備建造運營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速我市電動轎車充電基礎設備建造,規范電動轎車充電基礎設備的出資、建造、運營,促進電動轎車推廣應用,確保電動轎車充電基礎設備安全高效運營,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速電動轎車充電基礎設備建造的輔導定見》(國辦發〔2015〕73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慶市加速電動轎車充電基礎設備建造實施方案>的告訴》(渝府辦發〔2015〕212號)等有關文件精力,擬定本辦法。
(一)自用充電基礎設備:指在個人用戶一切或長時間租借的固定停車位建造,為其個人運用的電動轎車供給充電效勞的充電基礎設備。
(三)共用充電基礎設備:指為非特定電動轎車供給充電效勞的運營性充電基礎設備。包含交通樞紐、商務樓宇、超市賣場、校園、醫院、文明體育場館、景區景點、加油加氣站和社會公共停車場等公共場所內,為大眾供給充電效勞的充電基礎設備,以及獨立占地的運營性集中式公共充換電站。
第四條 充電基礎設備建造、運營應當嚴格履行國家規范、職業規范、當地規范和設計規范的規則。本辦法所涉規范中如有新規范規則的,從其新規范及規則。
第五條 充電基礎設備出資,面向包含個人、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私營企業、外資企業等各類出資主體公正敞開。
其間,個人建造自用充電基礎設備、各單位在本單位既有停車位建造專用充電基礎設備的,可不進行固定資產出資項目存案,其他手續應按《關于加速居民區電動轎車充電基礎設備建造的告訴》(發改動力〔2016〕1611號)、《關于加速單位內部電動轎車充電基礎設備建造的告訴》(國能電力〔2017〕19號)等有關規則履行。
第八條 充電基礎設備建造應嚴格履行《電動轎車充換電設備工程施工和竣工檢驗規范》(NB/T—33004—2013)、《電動轎車充電設備建造技能規范》(DBJ50/T—238—2016)等相關規范的規則,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承當。
第十條 充電基礎設備投入運用前,一切權人應依照《電動轎車充換電設備工程施工和竣工檢驗規范》(NB/T—33004—2013)、《電動轎車充電設備建造技能規范》(DBJ50/T—238—2016)等相關規范,展開竣工檢驗,要點檢驗產品質量、施工質量、電氣安全、計量體系、電能質量、消防安全、防雷設備安全等。其間,自用充電基礎設備的檢驗可由用戶或其托付的電動轎車企業、施工單位會同小區物業完結。
第三章 運營處理
第十二條 為確保充電安全,用戶應運用合格的充電基礎設備對電動轎車進行充電。充電基礎設備用戶應當依照充電基礎設備的操作規則,安全、規范地運用充電基礎設備。
第十四條 專用、共用充電基礎設備的運營應嚴格履行《安全出產法》、《電動轎車充換電設備運轉處理規范》(NB/T—33019—2015)等法規和規范,樹立充電基礎設備運轉保護處理制度和安全出產職責制等,及時發現并處理設備毛病和消除安全隱患,確保充電基礎設備安全安穩運轉。
第十五條 充電基礎設備運營企業應當滿意以下條件:
(二)遵從國家及本市的充電基礎設備運營處理的法律法規、技能規范和效勞規范。
(四)有自有運營處理體系,處理體系應能對其充電基礎設備進行有用的處理監控,并對充電運營數據進行收集存儲(保存期限不低于2年),企業級數據處理體系應具有數據輸出功能及數據輸出接口。
(六)具有完善的充電基礎設備運營處理制度,確保設備運營安全。
第十七條 共用充電基礎設備的顯著方位應標示直觀、簡練的用戶操作闡明和安全警示等信息。
第十九條 展開充電基礎設備運營事務的企業有必要為本身運營的充電基礎設備購買安全職責保險。
第四章 方針支撐
第二十一條 鼓舞具有條件的自用、專用充電基礎設備向社會大眾敞開,其建造、運營等相關處理參照共用充電基礎設備履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7年11月23日起實施。
2017年10月23日印發